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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白宮發布人工智慧指南,優先採用美國製造技術並簡化採購流程

白宮管理與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於 4 月 3 日發布了兩份備忘錄,概述了聯邦機構使用與採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更新指南,這些在川普總統任內發布的備忘錄,取代了先前拜登時代的指令,但保留了許多相同的框架,例如首席人工智慧長(Chief AI Officers)的角色以及對高影響力人工智慧系統(high-impact AI systems)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備忘錄 M-25-21 闡明了治理優先事項——創新(innovation)治理(governance)與公眾信任(public trust)——而備忘錄 M-25-22 則處理人工智慧採購(AI procurement)問題,強調美國製造的人工智慧風險管理協作(collaboration),該備忘錄提出了一個 200 天的期限,用以建立聯邦人工智慧採購工具儲存庫(federal AI procurement tools repository)

儘管保留了關鍵的監督結構,但拜登時期列出的一些特定人工智慧應用案例(AI use cases)——例如與選舉相關的工具或未經授權的語音複製——卻被省略了,實施方面的擔憂依然存在,因為監督組織質疑所有機構,尤其是像政府效率部(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Efficiency,DOGE)這樣川普時代較新的實體,是否會遵守這些規則。


最後,這些備忘錄遵循了川普總統更廣泛的支援**人工智慧基礎設施(AI infrastructure)的倡議,包括確定用於人工智慧資料中心(AI data centers)的聯邦土地,這項政策最初是由拜登政府推動的。



M-25-21 號備忘錄重點:透過創新、治理與公眾信任加速聯邦政府對人工智慧的運用


此備忘錄為各聯邦機構提供了關於如何推動創新以及促進負責任地採用、使用與持續發展人工智慧(AI)的指引,同時確保有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護隱私公民權利公民自由,並減輕任何非法歧視 。此備忘錄旨在加速聯邦政府對人工智慧的運用,聚焦於三大優先事項:創新治理公眾信任 。對於輸往美國市場的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的製造商而言,理解這些指導方針至關重要。



一、推動人工智慧創新


各機構被鼓勵積極採用有效且能達成任務的人工智慧,以造福美國人民,並移除阻礙創新與負責任採用的不必要官僚要求 。


  • 制定機構人工智慧策略:各《首席財務長法案》(CFO Act)機構必須在備忘錄發布後的 180 天內制定公開的人工智慧策略,識別並消除負責任使用人工智慧的障礙,並提升應用的成熟度 。策略應包含當前與計畫中對任務影響最重大的人工智慧應用案例,以及提升人工智慧成熟度的計畫,涵蓋人工智慧賦能基礎設施資料品質可追溯性、企業創新能力風險管理基礎設施及人才培育等面向 。

  • 共享機構資料與人工智慧資產:鼓勵共享常用的套件或功能,並主動在聯邦政府間共享客製化開發的程式碼——包括模型模型權重——除非涉及法律限制、國家安全風險、合約義務或機構運作風險等特定情況 。

  • 利用美國人工智慧與創新:第 14179 號行政命令強調美國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性 ,根據適用法律,美國的政策是購買美國產品並最大化使用在美國開發與生產的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 。此點對於尋求進入美國聯邦市場的製造商尤其重要。

  • 聯邦政府有效採購人工智慧

    • 最大化資料於人工智慧的價值:在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的合約中,機構應將相關資料或對該資料的改進(例如清理與標註)視為其人工智慧成熟度的關鍵資產 。合約應確保聯邦政府對其資料及其任何改進擁有足夠權利,並防止供應商鎖定及未經授權使用聯邦資訊於商業產品 。

    • 效能改善:鼓勵機構更妥善地追蹤與評估其採購之人工智慧的效能,包括記錄已知能力與限制、資料來源、進行持續測試與驗證(包含真實世界條件下的測試),並評估對已知測試資料過度擬合 。


二、改善人工智慧治理


有效的人工智慧治理是加速創新的關鍵,各機構必須指派關鍵官員領導人工智慧採用並推廣最佳實踐 。


  • 首席人工智慧長(Chief AI Officer,CAIO):各機構首長必須在備忘錄發布後的 60 天內留任或指派一名首席人工智慧長,負責推動人工智慧創新、採用與治理 。CAIO 需具備人工智慧方面的豐富專業知識,並擁有所需權限 。

  • 機構人工智慧治理委員會:各《首席財務長法案》(CFO Act)機構必須在 90 天內召集相關機構官員組成人工智慧治理委員會,協調與管理人工智慧使用相關問題 。

  • 制定生成式人工智慧政策:機構應在 270 天內制定政策,規範其任務可接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條款,並建立充分的保障措施與監督機制 。



三、培養公眾對聯邦政府運用人工智慧的信任

各機構必須確保其人工智慧的使用值得信賴、安全且可問責,並針對高影響力人工智慧(High-Impact AI)實施最低風險管理措施 。


  • 判定高影響力人工智慧:當人工智慧的輸出構成對權利或安全具有法律、實質、約束性或重大影響的決策或行動的主要基礎時,該人工智慧即被視為高影響力 。備忘錄第 6 節列出了推定為高影響力人工智慧應用案例類別 ,例如:

    • 關鍵基礎設施或政府設施的安全關鍵功能、緊急服務等 。

    • 可能對人類造成重大傷害的機器人或載具的實體移動 。

    • 醫療照護脈絡下的醫療器材醫學相關功能、病患診斷、風險評估或治療 。

    • 執法脈絡下的個人風險評估、犯罪嫌疑人辨識、犯罪預測等 。

  • 實施高影響力人工智慧的最低風險管理措施 :

    • 進行部署前測試:制定部署前測試,並準備風險緩解計畫 。

    • 完成人工智慧影響評估:在部署任何高影響力人工智慧應用案例前完成,評估應包含預期目的與效益、資料模型能力的品質與適當性、使用人工智慧的潛在影響(包括對隱私公民權利公民自由的影響)以及風險緩解措施 。

    • 持續監控效能與潛在不利影響 。

    • 確保充分的人員培訓與評估 。

    • 提供額外的人為監督、介入與問責機制 。

    • 提供一致的補救措施或申訴管道 。

    • 諮詢最終使用者與公眾並採納其回饋意見 。



四、關鍵定義

  • 人工智慧(AI) 此備忘錄採用的定義源於《2019 財政年度 John S. McCain 國防授權法案》第 238(g) 條 ,涵蓋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包括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強化學習(reinforcement learning)、遷移學習(transfer learning)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等技術子領域 。

  • 高影響力人工智慧(High-Impact AI) 其輸出對個人或實體的公民權利公民自由隱私;或對個人或實體取得教育、住房、保險、信貸、就業等計畫;或對個人或實體取得關鍵政府資源或服務;人類健康與安全;關鍵基礎設施或公共安全;或戰略資產或資源(包括高價值財產與敏感或機密資訊)產生法律、實質、約束性或重大影響的決策或行動的主要基礎 。



五、行動時程概要


備忘錄附錄中的「合併行動表」概述了各機構須在特定期限內完成的關鍵行動 ,例如:


  • 各機構:60 天內留任或指派首席人工智慧長

  • 各《首席財務長法案》機構:180 天內制定並公開人工智慧策略

  • 各機構:365 天內實施高影響力人工智慧的最低風險管理措施


此備忘錄的發布,對所有參與美國聯邦政府人工智慧供應鏈的製造商與開發商都具有深遠影響,建議相關企業詳閱備忘錄全文,以確保其產品與服務符合最新的聯邦指導方針與採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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